张燕明:
你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3月27日
清单: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
1 |
张燕明 |
31010819******1153 |
2021年4月25日10时23分许,何阿英驾驶皖E90510号电动自行车,沿花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交叉口,避让张燕明驾驶载张诗云沿花山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此上海8956337号电动自行车摔倒,致何阿英受伤,皖E90510号电动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张燕明驾驶上海8956337号电动自行车逃逸,2021年6月10日,张燕明被事故大队查获。 |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张燕明作出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张燕明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燕明作出罚款55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