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永:
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山大队)查获,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清单)
通信地址: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122号)
联系电话:0555-2425035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2月5日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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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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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家永 |
320721********1418 |
2022年9月15日1时29分,王家永驾驶皖EDL203号轻型栏板货车,由雨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雨田路交叉口时,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轻型栏板货车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轻型栏板货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