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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0/30 8.1k 阅读 281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马鞍山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依据《马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81号)、《马鞍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82号),参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皖粮调联〔2017〕183号),结合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急保障供应的粮油,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其粮权属于市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执行《马鞍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提出市级储备规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品米储备品种为中晚籼米,质量须达到国家中等质量标准。成品油储备品种为食用植物油系列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标准。

第四条为便于保管、便于轮换,保证成品粮储存期间品质良好,成品粮储备采取成品米和中晚籼稻两种实物形态储存。其中成品米为450吨,余下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统计折率0.7:1折算成中晚籼稻专仓储存。

为保障应急供应需要,承储企业在建立储备的同时落实应急加工企业,确保在突发应急状态下,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晚籼稻加工成成品米投放市场。

成品油储备以小包装形式储存,应急时可直接投放市场。

第五条成品粮储备规模中450吨成品米,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每年轮换次数不得少于4次。轮换价差,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进行确定,市财政局对确定的价差进行审核,每年一次。成品粮储备规模中折成原粮储存的中晚籼稻和成品油储备每年轮换一次,均通过有资质的网上粮食市场竞价销售轮换出库。

第六条市级成品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核定。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实行据实拨补,价差盈利上缴财政。市级成品粮储备储存期间损耗暂按照年0.2%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统计折率0.7:1折算成原粮,按照原粮标准计算,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保管费每年每吨94元,轮换出、入库费每年每吨分别为20元、40元。

成品油补贴标准:保管费每年每吨240元,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市粮食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成品粮油规模,编制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出入库及轮换价差费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由市粮食局面向社会选择银行信誉好、有仓储条件及技术人员且具备市级或以上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

承储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负责。承储企业要按照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切实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存储、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建立健全“三簿两账一卡”,仓外应悬挂储备标示牌,仓内应在醒目位置放置储备专卡、分垛货位卡、粮情检查记录。

承储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在储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八条市粮食局职责:(一)负责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马鞍山市分行联合下达;(二)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油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三)负责统计市级成品粮油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入验收;(四)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的清算。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并对市级成品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马鞍山市分行职责: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意见》(马政办〔2009〕46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