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马鞍山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级财政每年设立2亿元专项引导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长江经济带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整合其他相关资金。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马鞍山)经济带的实施方案》(马发〔2018〕17号)要求,围绕“七大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安排资金。
第三条支持的原则。
(一)市级引导。市级专项引导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充分调动各县区(开发园区)和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岸线整治等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二)突出项目。对“七大行动”确定的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三)结果导向。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奖补资金。
第四条支持的重点。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年度重点项目,特别是长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根据省统一部署需实施的重点项目。
(三)对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县区(开发园区)予以奖励。
第五条项目申报。县区(开发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实施项目,经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评估。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及县区(开发园区)流域保护和治理成效,分别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估,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与考评结果挂钩,先预拨后清算。资金预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和考评规定,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分配意见将资金预拨到县区(开发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资金清算: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评估结果进行清算。
第八条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