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政〔201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
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储备
(一)项目库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公益性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编排一批”动态管理。
1.项目提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对近期(3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并完成项目初步谋划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论证。市发改委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平衡、规划选址、用地等进行会商论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后,分别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
(二)滚动计划
对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建设办编制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会同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具备条件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二、年度计划编制
1.项目申报。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9月底前将拟列入下年度城乡建设“四合一”计划的项目报送市建设办。所申报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原则上新建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库和公益性项目库项目且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续建项目滚动实施。
2.审核评估。对各相关单位申报的拟列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后,由市建设办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重点处等部门,按照“项目、资金、土地、征迁总体平衡”和“建设时序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评估筛选,会商研究后,编制年度城乡建设“四合一”计划。
3.审批下达。市建设办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计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询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计划执行年度一季度正式下达。
三、项目前期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由市住建局负责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市重点处做好配合工作;市重点处负责施工图的编制及备案,“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及征地搬迁等报批手续的办理。
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由项目单位完成立项及报批;市重点处会同项目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的编制、报批和备案;“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及征地搬迁等报批手续的办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市重点处配合。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等,组织相关单位会商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委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
1.方案设计。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方案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批复方案设计。
2.用地范围图下达。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规划选址范围,下达项目用地初步范围图。用地范围图含施工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征迁用地范围内用地,以及道路岔口、港湾车站等用地范围。
3.可研申报。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可研阶段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后,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
4.可研批复。市发改委会同市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不得超过立项估算投资10%,超过10%的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审批,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市发改委可以要求项目前期责任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五)设计招标。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市公管局负责招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六)“一书两证”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重点处负责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公益性项目“一书两证”的申报办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市重点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七)项目前期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建设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未在项目库中安排经费且经政府同意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根据“三年滚动计划”编制项目前期费用预算向市财政申报经费,当年度未安排资金的,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八)征地搬迁。
1.土地报批。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土地报批组卷工作,市重点处和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用地指标申请、土地报批费用缴纳等事宜,完成组卷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签后,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
2.计划下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城乡建设“四合一”计划,下达年度征地搬迁任务和完成时限;县区等征迁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既定的时限节点完成辖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
3.征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重点处负责向征迁责任主体提供规划部门划定的搬迁红线图,并配合做好地界的勘测丈量等征迁推进工作(公益性项目搬迁红线图的提供等征迁配合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负责征迁的督查和推进;征迁重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报市政府(市城市建设指挥部)调度。
4.净地移交。征地搬迁任务完成后,各征迁责任主体与用地单位办理净地移交手续。
5.征迁费用。各征迁责任主体负责征迁费用的测算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别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用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并向市政府报批。市财政局根据报批结果及征迁有关规定拨付征迁费用。项目征收成本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项目建设
项目列入年度城乡建设“四合一”计划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重点处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市重点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给市重点处。
(一)开工准备。
1.工程招标。市重点处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市公管局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2.工程报监。原则上各县区等征迁主体与市重点处办理净地交付手续后,市重点处向市住建局进行工程报监,办理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并申请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审批。
市重点处在各项前期报批手续完备后填报《马鞍山市城建工程建设开工审批表》,经市建设办审查合格后,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立即下达开工批复。
(三)工程建设。
1.建设过程管理。开工批复下达后,市重点处负责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协调、服务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围绕工程建设目标,组织工程施工。
2.质量安全监管。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管。
3.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初审,市重点处审核支付。质保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工程量变更审批手续的工程款一并计入合同价款。
小额零星费用由市重点处按照需要及时预拨,定期结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办等单位定期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
4.项目变更(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项目单位不得要求代建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5.工程量变更。
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马政办〔2018〕35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量变更不得实施。其中:
(1)单项工程合同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单次变更造价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价±3%的,以及单项工程合同价400万元以下,单次变更造价12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12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办备案。
(2)单项工程合同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单次变更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项目累计变更超总合同价±3%的,以及单项工程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超过12万元的,市建设办在受理变更后组织会审。会审通过,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建设单位开始实施。
五、竣工移交
(一)工程验收。经规划验收后,在征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工程各项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并在竣工验收公示期满且未收到投诉后,市重点处7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收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备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报告及检测报告、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报市住建局审查、备案。
(三)决算审计。市重点处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规定执行。
(四)项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市重点处向项目接收单位发出移交申请文件,项目接收单位收到移交申请书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六、项目后评价
(一)工程质量回访。工程质保期满后,市重点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管养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复查,按合同规定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二)项目竣工后评估。在工程项目竣工2年后,市建设办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出评估报告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
七、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除市政园林环卫日常维护管养项目(不含新建)、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外,其他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性项目原则上均由市重点处代建,特殊项目需要由项目单位自行实施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市政园林环卫日常维护管养项目由市政、园林、环卫管理部门实施,管养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监督管理。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由项目单位和市重点处共同完成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后,由市重点处发包,负责项目推进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项目单位、市重点处、工程总承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履行相应职责。
(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项目单位自行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市重点处职责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四)市政园林环卫设施管养项目、公益性项目中的维修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申报年度计划,计划批复后,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直接开工建设。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有公益性项目(不含交通、水利工程),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非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