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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30 1.9w 阅读 466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0〕31号

马鞍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系指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等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建设用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智能终端设备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市直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第三条项目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按照国家、省及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坚持信息化项目建设源头统筹,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联通上云,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二)注重绩效,业务协同。加强信息化项目绩效管理,市直部门应当优化业务流程,确保与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相协同,通过信息化提高市域治理水平,推进惠企利民,减轻基层负担。优先支持上级有考核要求,以及事关智慧城市核心支撑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三)科学论证,严格评审。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并对预算进行评审,严格审核把关。

(四)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信息化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建设、主导管理,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市直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以及在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与社会化资金合作,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数据资源局是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进全市基础性、共享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以及项目验收前置审核;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等方式,对相关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审核,负责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的预算报批、资金安排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四)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密码保护等相关审查和管理。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编报、项目实施、组织验收等,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主体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上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市直部门寻求社会资金合作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直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一)对需要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市直部门应当在每年部门预算编报期内,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运维服务项目需求。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市直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市属高校、医院等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报经市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予以申报。

(二)对需要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但预算未予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确因完成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请示立项,由市政府批转市数据资源局受理申报和评审。

(三)市直部门利用其它项目资金、争取上级资金,或寻求社会化资金合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于项目实施前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建设方案。

(四)市直部门建设包含有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的总包工程(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与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向主管部门申报。

(一)方案应当明确信息化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自行论证意见。

(二)信息化项目的标准规范应当与“数字马鞍山”标准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系统集成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备案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直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其它项目资金或寻求社会化资金合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于项目实施前,由市数据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章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监理制,市直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追加费用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且追加费用加上项目中标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审核批复的投资金额。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直部门负责按以下流程组织验收工作。

(一)符合性验收。项目建成并试运行后,市直部门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验收,主要检验项目成果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情况,验收通过后出具第三方验收报告。

(二)前置审核。市直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包括系统对接、数据目录、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实现情况。前置审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前置审核意见。

(三)项目验收。前置审核通过后,市直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主要包括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和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市直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对新建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可在信息化专家库选取专家参与审计过程,发挥专家的专业作用,同时推动完善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五章共享共建

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应当将业务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类项目产生的信息数据资源,归集至市大数据中心和其他市级平台进行共享共用。市直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项目,应当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第二十二条项目采集信息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第二十三条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市级政务云中心建设,市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中心。

第六章  评价与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市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市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市直部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申请运维资金,经审核同意后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市直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项目日常运维管理,配备信息化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购买市场化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部署,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漏洞扫描等网络安全检测工作。对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应当停止运行,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涉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马政〔2008〕79号)、《马鞍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马政办〔2011〕110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