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提升全市企业开办注销领域便利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指引(2021版)》、《安徽省企业开办季度分析评议细则(试行)》、《马鞍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企业开办注销领域提升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决定向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移交5项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行政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商事制度改革举措顺利实施,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我市企业开办注销领域在全省营商环境考核中持续保持第一方阵位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行使企业登记权限,严谨规范、权责统一。
(二)坚持便民高效。坚决做到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只设路标不设路障,只说“怎么办”不讲“不能办”,不断提升企业登记便利度。
(三)坚持步调一致。坚决落实创优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全省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规范要求,设置综合窗口、配备人员设施,确保全市各项商事制度改革举措统筹推进、顺利实施。
三、移交权限范围
(一)移交的行政权限
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3.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股权(除基金份额、证券外)出质登记;
5.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二)移交的相关工作
1.对于移交前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随行政权限一并移交,由花山区、雨山区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履行登记机关职责,包括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及股权冻结等。
2.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档案,由各区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保管、存放、查询、迁移等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对于通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方式或“半程电子化”方式产生的纸质档案,需及时进行电子化扫描归档;对于“全程电子化”方式产生的电子化档案,需及时进行电子归档,纳入电子档案系统管理。各区局登记窗口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登记档案对外查询服务,鼓励申请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进行线上自助查询、下载。
四、具体安排
(一)确保人员到位。为保证企业登记工作合法依规、交接有序、流程顺畅,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应尽快为各区局登记窗口足额配备3名经费纳入预算的编制外聘用工作人员,从事企业登记审批的窗口受理工作。(完成时限:6月3日前)
(二)确保设施到位。为满足企业登记申请需求,应为各区企业登记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一是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从事正常登记业务开展需要的设施设备;二是按照营商环境要求各区登记窗口应当设置自助服务区,配备全程或半程电子化自助设备,便于申请人自助办理;三是配备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规定为各区局配备档案室,存放保管企业登记档案,同时配备档案扫描、打印、查询等相关设备,便于开展档案加工、利用、管理工作。(完成时限:6月13日前)
(三)确保培训到位。将市市场监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窗口为培训场所,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科技与信息化科负责,召集各区局登记工作人员,集中开展为期两周的企业登记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企业登记业务、平台应用以及相关商事改革举措,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实际操作、现场答疑等方式开展。(启动时限:6月6日前)
(四)确保宣传到位。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网站发布、各级办事大厅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权限调整的时间和内容,便于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准确选择许可机关。(完成时限:6月6日前)
(五)确保履职到位。各区局于6月20日起正式承担企业登记行政权限,并以各区局的名义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加盖各区局公章。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原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整为各区局。(完成时限:6月20日前)为确保工作交接期间群众办事不受影响,设置三个月的过渡期,由各区局在市局登记窗口各配备一名登记受理人员,实行市区同步受理、区局远程审核,逐步过渡、无缝衔接。(完成时限:9月2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权限移交工作,将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重要内容,抓紧对接、务求实效。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权限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抓好衔接。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市场监管局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具体事项涉及行业管理网络端口权限的,市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协调向各区局开放有关网络端口权限。各区局要积极主动与市市场监管局逐项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确保“接得住、办得好”,推动企业登记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开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局要加强登记业务指导,对登记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要全程跟踪帮扶;花山区、雨山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各区局在具体履职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严格管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向花山区、雨山区移交行政权限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向花山区、雨山区移交行政权限目录
|
序号 |
权限名称 |
实施依据 |
移交方式等 |
|
1 |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花山区、雨山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
|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
||
|
3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同上) |
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花山区、雨山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
|
4 |
股权(除基金份额、证券外)出质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5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