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3/05/23 3.1k 阅读 282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整合、明确和细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计征。

(一)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党政机关、军事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特殊教育教学用房。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用房;精神病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站服务用房。

3.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农民安置房、城市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安置范围内的住宅。

4.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农贸市场、公厕、垃圾(分类)中转站以及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非机动车库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用房。

5.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工业厂房及仓储、物流、研发、办公用房。

6.符合国家、省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单位自建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范围以外的,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70元/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室、架空层、门卫等配套设施35元/平方米。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2.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项目厂房、仓储、物流用房40元/平方米,研发、办公、综合楼等70元/平方米,职工宿舍50元/平方米,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综合楼等70元/平方米,职工宿舍50元/平方米,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

3.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及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

四、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发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代征工作。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