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整合、明确和细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计征。
(一)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党政机关、军事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特殊教育教学用房。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用房;精神病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站服务用房。
3.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农民安置房、城市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安置范围内的住宅。
4.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农贸市场、公厕、垃圾(分类)中转站以及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非机动车库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用房。
5.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工业厂房及仓储、物流、研发、办公用房。
6.符合国家、省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单位自建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范围以外的,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70元/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室、架空层、门卫等配套设施35元/平方米。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2.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项目厂房、仓储、物流用房40元/平方米,研发、办公、综合楼等70元/平方米,职工宿舍50元/平方米,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园区以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综合楼等70元/平方米,职工宿舍50元/平方米,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
3.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及配套用房35元/平方米。
四、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节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发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代征工作。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