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5〕40号)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一)居民住宅生活(含暂住户)按用水量计价征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定额征收,编入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马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子商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定额征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商业(商业零售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含旅店业)等经营性场所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六)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年定额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七)交通营运车辆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定额征收。
(八)集贸市场按照摊点数量或营业面积征收。
以上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行业和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代征。”
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应向代征单位出具委托书。相关单位应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市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除第十条。
原第十一条(现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21〕7号)
将各条款中的“上市后备企业”修改为“拟上市企业”。
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不含市级配套),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三板”企业转板北交所上市的,参照沪深交易所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兑现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市级奖补资金的企业,奖补资金相应核减。(对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在本政策实施后完成改制的企业,参照本项标准补齐奖励)”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修改为“加强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优先考虑项目用地、立项”修改为“加强项目用地、立项保障”。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政策中的奖励,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马政秘〔2014〕82号)
第一条修改为“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四等用地范围:1.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马政〔2005〕64号)
第三条修改为“将“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下调至9%,其中: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现行45周岁及以下2.7%,45周岁以上3.4%,统一调整为2%;统筹基金计入标准调整为与以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保持一致,均为7%。”
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22〕19号)
第八条修改为“落实冷链设备奖补政策。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等)进行奖补,以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为补贴对象,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文件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