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马鞍山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2023—2025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各种污染物排放仍在高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其中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复合型大气环境问题尤为突出。我市PM2.5和O3未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II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限期达标。现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以不断降低PM2.5浓度,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为核心目标,强化煤炭质量管理,推动热电联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高各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断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加强监测监控管理水平;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电力、钢铁及建材行业排放要求,完成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对标最严格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重点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推进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从化工、涂装、纺织印染等工业行业深入挖掘VOCs减排潜力,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试点基于光化学活性的VOCs关键组分管控;以施工工地、港口码头和堆场为重点提高扬尘污染控制水平。促进PM2.5和O3协同控制,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
一、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多污染源全面控制,加强与周边县市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防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努力实现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要求,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城市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SO2、NOx、VOCs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基于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污染物是颗粒物、SO2、NOx、VOCs和O3等,重点行业是火电、冶炼、建材、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颗粒物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问题。
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严格标准,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严格执行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征因子的排放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构建实施蓝天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着眼大气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努力控制PM2.5和O3污染。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马鞍山市大气环境保护与建设作出总体设计,根据长远发展需要,统筹考虑有关部门发展方向与目标,使规划保护目标具有超前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保工程项目的可操作性。
宏观调控,多元参与。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协同推进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范围
整体规划范围为马鞍山市全境,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和博望区三区,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三县六个行政区域,共计4044.04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四)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省“十四五”下达的目标,至2025年,PM2.5年均浓度稳定达到34微克/立方米,O3-8H-90per浓度控制在160微克/立方米以下;NO2、PM10、SO2、CO-95per浓度在现有达标的基础上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力争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87.7%)。
表1 马鞍山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目标
|
序号 |
环境质量指标 |
2022年现状值 (基准年) |
2025年目标值 |
|
1 |
PM2.5年平均浓度 |
35 |
≤34 |
|
2 |
PM10年均浓度 |
53 |
<53 |
|
3 |
NO2年均浓度 |
30 |
<30 |
|
4 |
O3-8H-90per浓度 |
166 |
≤160 |
|
5 |
CO-95per浓度 |
1.2 |
<1.2 |
|
6 |
SO2年均浓度 |
9 |
<9 |
|
7 |
优良天数比例 |
78.6% |
87% |
注:浓度(微克/立方米,CO为毫克/立方米)
二、空气质量现状及污染源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大气污染物浓度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趋势明显,但仍存在隐忧。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已稳定达标,但PM2.5达标尚未稳定,O3污染形势不容乐观。
2022年,我市SO2年均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较2020年下降10.0%;NO2年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较2020年下降11.8%,全年CO日均浓度的第95百分位数为1.2毫克/立方米,与2020年持平;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3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分别较2020年下降8.6%、2.8%,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我市PM2.5浓度虽然在2021和2022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但SO2、NO2和CO浓度在全省及长三角区域中处于高位,因此面临PM2.5稳定达标的压力。此外,2022年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的第90百分位数为166微克/立方米,未满足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且较2020年增长了12.2%,达标压力较大。
空间上,NO2浓度高值区分布在市区中北部及西部;SO2浓度高值区位于中北部及西北部;CO浓度高值区位于主城区西部及西南部;PM10和PM2.5浓度高值区分布相似,均位于主城区西北部;O3浓度高值区主要分布在主城区中部。
时间上,PM2.5浓度秋冬季节受不利扩散条件和区域污染传输的影响,均高于春夏季;O3污染常出现在温度较高、辐射较强的夏秋季节。PM10、PM2.5、NO2浓度呈现明显的日变化,表现为夜间高、白天低,上午高、下午低,主要与大气化学反应特征和夜间边界层高度降低有关;O3浓度日变化显著,上午快速上升,午后达到峰值后下降。2020-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资料显示,PM2.5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35微克/立方米)的时段在1~4月和10~12月;O3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160微克/立方米)的时段为4~9月,总体上表现为PM2.5和O3复合污染。
表2 马鞍山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现状
|
污染物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评价标准 |
|
SO2年均浓度 |
15 |
12 |
10 |
9 |
9 |
60 |
|
NO2年均浓度 |
37 |
36 |
34 |
33 |
30 |
40 |
|
CO-95per浓度 |
1.7 |
1.4 |
1.2 |
1.2 |
1.2 |
4 |
|
PM10年均浓度 |
75 |
68 |
58 |
61 |
53 |
70 |
|
PM2.5年均浓度 |
45 |
43 |
36 |
35 |
35 |
35 |
|
O3-8H-90per浓度 |
183 |
178 |
148 |
159 |
166 |
160 |
|
超标天数(天) |
104 |
107 |
47 |
57 |
78 |
- |
注:浓度(微克/立方米,CO为毫克/立方米)
(二)大气污染源排放特征
根据2018年马鞍山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马鞍山市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1.2万吨、5.7万吨、7.6万吨、4.3万吨、3.3万吨。
其中,SO2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源(95.4%),主导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及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四个行业;NOx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源(81.7%)和移动源(17.1%);PM10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源(64.6%)和扬尘源(33.4%);对于一次PM2.5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源(82.5%)和扬尘源(14.2%);VOCs的排放来源众多,工业源排放贡献较大(74.7%),其次为非工业溶剂使用源(11.7%)、道路移动源(4.0%)、生物质燃烧源(3.2%)、存储运输源(2.4%)。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1.大气管控基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020年以来,我市大气办先后制定出台了《马鞍山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五气共治”暨“1+8”专项工作方案》《马鞍山市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马鞍山市2022年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做好2022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马鞍山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管控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臭氧、扬尘、秸秆禁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工作调度。针对我市O3污染早发、频发、加重等问题,建立O3防控机制,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分区分级污染源管控清单。印发《关于组织涉VOCS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对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化学制药等重点企业的10个关键环节进行排查和整治。启动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项目研究,实施秸秆禁烧卫星遥感+高空探头AI监测,加强对异常热点监督,强化技术手段运用,通过移动检测车等技术设备动态掌握污染源及污染成因,形成分析研判-精准管控-督察督办-复盘分析的闭环管理机制,“十四五”以来我市全省秸秆焚烧火点“零通报”,顺利完成省政府考核目标任务。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全市禁燃区面积达170平方公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覆盖我市中心城区。
2.大气污染物本地源减排扎实推进
谋划推进一批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十四五以来,累计谋划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项目260余个,争取中央资金约3.57亿元,重点支持马钢、长钢超低排项目建设,马钢、长钢成为全省率先完成A级环境绩效创建的钢铁企业,累计颗粒物减排4811吨/年,SO2减排4428吨/年,NOx减排14316吨/年。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锅炉,累计完成燃煤锅炉整治项目20个。引进专家团队开展技术指导,先后制定夏季O3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秋冬季攻坚任务清单、O3与颗粒物协同管控方案等,每日进行数据分析会商,预测次日大气污染形势,提出针对性管控措施。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动态建立主城区重点污染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齐心协力,相互配合,本地源压减成效明显。
3.重污染天气得到有效应对
2020年修订印发《马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年制定、更新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参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2022年我市共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472家,基本实现了重点涉气企业全覆盖,在扩大管控涉气企业范围的同时,细化企业减排措施,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的可操作性。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综合指数、PM2.5多年来在全国168城市及长三角城市排名中等偏后,尤其是CO、SO2、NO2在全省长期排名末位。2020-2022年,马鞍山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呈现逐步改善趋势,但在PM2.5稳定达标及O3污染有效遏制方面存在挑战,近两年我市PM2.5浓度均为35微克/立方米,勉强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达标形势尚不稳定。O3达标形势更为严峻,O3超标天占全市超标天比例5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22年O3超标天占全市超标天比例达到65.3%。
(一)本地污染强度居高不下
作为重工业城市,马鞍山市工业源的SO2、NOx、PM10、PM2.5和VOCs排放量在全市的占比分别为95.4%、81.6%、64.6%、82.5%和74.7%,占比均超过60%。通过分析污染物空间分布情况,污染物排放量较多的区域主要集中在马鞍山市市区及各区县工业园区,其中以长江航道东侧区域为主,即慈湖高新区、花山区和雨山区。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仍未全面落实,工业企业露天喷涂、活性炭未及时更换,且生产车间密闭情况较差,无组织排放严重;源头减排比例不高,普遍采用溶剂型油漆、油墨;末端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低,不能满足现有排放管理的治理要求。
(二)扬尘源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扬尘源是马鞍山市继工业源之后的第二大污染源,扬尘源PM10和PM2.5排放量分别占全市的33%和14%。扬尘源主要分为土壤扬尘、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和堆场扬尘4类;其中,道路扬尘是扬尘源的主要排放来源,PM10和PM2.5的排放量分别占全市的24%和10%。经走航分析,我市道路积尘平均负荷为0.36克/平方米,部分路段道路积尘平均负荷为1.25克/平方米。运输货车及渣土车通行量较大。且施工工地普遍存在渣土车密闭不全,抛撒严重的现象;在易产生扬尘区未安装或未及时启用雾炮喷淋。
(三)移动源污染管控应对不力
移动源是除工业源外的主要污染贡献来源,在NOx和VOCs的排放量方面也不容小觑。G205和G4211两条南北向陆路交通干线穿越马鞍山市区,叠加市区内大量工业企业的货运和机械作业、市内居民生活的通勤及市区西侧长江航道的船舶运输,移动源NOx和VOCs的排放量分别占全市的17.1%和6.0%,可见移动源对马鞍山市污染物排放贡献明显,慈湖河路、葛羊路、江东大道、湖东路等路段移动源对市区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
(四)区域传输影响日趋凸显
“十四五”以来,我市污染天共计188天,其中O3污染天为122天,占比64.8%;PM2.5污染天53天,占比28.1%;PM10污染天13天,占比6.9%。从数据分析来看,O3受传输影响较大,占比约48%,特别是2023年,占比高达60%。O3污染另呈现区域性特征,皖南沿江区域多次发生长时间、大范围O3污染过程。沙尘天也逐年增加,2023年,因沙尘影响的污染天达“十四五”期间最大。
四、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质高效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先进制造业核心优势,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以集群化、规模化、高端化为方向,全力推进以智慧制造为首位,以新材料、新装备等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发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通过关停淘汰、整治入园、规范提升等方式,大力推进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到202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5%。
2.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工业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集群效益化的建设原则,构建集约型园区模式,实施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聚,以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退市进园和城区老工业区提升改造。合理调控工业园区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导中心城区和中小城镇的协调发展。我市中心城区北部、南部分别建有慈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为宝武马钢集团,均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上述区域内需进一步加强工业废气排放治理和监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健康影响评价与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机融合。结合城市主体功能区划,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与规模。
(二)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产业节能降耗
对国家、省、市级能耗和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如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电镀、水泥、采矿、化工、橡胶、制药、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制革、资源回收加工等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推动重点园区实施绿色清洁生产,加大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切削工具制造、化工、造纸等专业园区或基地清洁生产力度,集中连片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提高园区(基地)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
2.开展园区和集群综合整治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存在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式能源站项目,建设系统完备的集中供热体系,以热电联产企业或集中式能源站为供热热源,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研究推进慈湖高新区、当涂经开区等园区的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可由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应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推动源头治理
1.全面推进超低排放
对马钢、长钢、山鹰、皖能、国能神皖和当涂发电厂等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电厂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6—2023),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到超低排标准要求。加强超低排评估监测工作质量管理,注重长效跟踪和过程管控,进一步提升源头治理。加快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要认真研究已出台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差异化管理政策,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确保2025年前全工序、全环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强化炉窑污染控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及安徽省地方标准要求,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城市建成区取缔燃煤热风炉,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电炉。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城市建成区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重点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鼓励密封点数量小于2000个的化工、制药企业开展LDAR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四)改善运输结构
1.优化运输方式
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减少中长距离大宗货物公路运输。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结合在编马鞍山市港口专项规划,打造“铁水联运”的交通运输体系。依托郑蒲港、港口集团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推进G205快速化改造,提高交通通行效率,降低过境车辆污染物排放。将绿道建设与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相结合,完善城市绿道支路网,形成绿道网络体系。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加大绿色出行宣传,倡导低碳生活,鼓励市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
2.推广新能源使用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引导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监管超标排放等方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3.加强柴油车污染治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车登记注册管理,全面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按要求节点推进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引导内河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推进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全面完成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动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与密闭运输系统建设。
4.提升移动源监管水平
联合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查路检和入户抽查机制,加密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通过建立“黑名单”等方式提高管控质效。提高城区主要道路、路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规划交通分流,减轻主城区交通污染负荷;研究交通高峰期限值行驶路线,减少过境车辆对主城区的影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
(五)深化面源污染控制
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扬尘污染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量化评估,制定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目标,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2.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
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建设工地扬尘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绿色文明施工,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推行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视频监控系统的全覆盖建设,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应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各类搅拌站污染整治,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在其他施工路段进行灰土拌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城市基础设施应合理设置外围绿化隔离带宽度和绿植高度。
3.加大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力度
结合城市道路两旁绿化带洒水,降低城市道路扬尘。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城市建成区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砂石运输车等)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撒。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篷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4.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产品堆场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干散货码头堆场应封闭存储,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引导具备成熟条件、1000吨以上的干散货码头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完成所有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定期对堆场附近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在重点控制时段内,加大洒水频次。
5.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
大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按照“应绿则绿、应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推广保护性耕作,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
6.实施餐饮业油烟精细化管理
强化餐饮油烟日常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安装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严格执行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2毫克/立方米;到2025年设施正常使用率达到100%,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
7.推进农业面源管理
建立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提升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
扎实推进PM2.5和O3协同防治“一市一策”研究工作,开展大气排放源清单编制和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制定,编制完成PM2.5和O3防治综合对策。强化预警预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报水平和精准度。开展重点高架源评估分析,分析在不同气象条件下,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城市环境的贡献,指导重点排放企业精细化调控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影响能力,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扩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范围,应纳尽纳,清单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和可核查。各县区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辖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推行“一企一策”制度。加强技术帮扶,指导企业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七)强化大气联防联控
建立会商制度,积极与周边区域城市对接,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步推进岗位职业危害与环境保护协同治理,协同应对大气污染物区域传输。探索实施PM2.5和O3污染连片整治,实现PM2.5和O3污染“双控双减”,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区域协同减排。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施大气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互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互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课题研究合作,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对策等重大问题研究,实现科技成果资源共享。建立互查互督工作机制,着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加强联合执法,对相邻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检查,共同打击跨区域涉气环境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规划总体目标,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实体化运作制度,加强职能单位协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措施,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从严监管执法
强化大气执法监管,加大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全链条、多层级、递进式的督查执法体系,始终保持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常态化交叉执法帮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细化部门工作职责、程序。严肃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规范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行为,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大气项目谋划和申报,在马钢等重点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帮扶其他中小企业,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项目申报和建设。充分发挥大气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推动企业配套治理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依托各县(区)、园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施专项资金奖惩,激励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强化科技支撑
提出解决区域灰霾、O3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污染防治技术攻关的科技支撑要求,提出服务于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综合决策的区域大气环境中心等建设方案。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环保技术攻关,形成环境科研支撑体系,开展PM2.5等污染物来源解析及传输扩散规律等方面的科研及清洁生产、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五)推进社会共治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环境日、生态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民共治意识。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曝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增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水平。
附件:大气污染管控重点工程
附件
大气污染管控重点工程
|
序号 |
类别 |
重点工作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 |
钢铁行业提标改造项目 |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与评估检测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在规划期内按照超低排放标准稳定运行,加强过程管控,进一步提升源头治理。并根据《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中环协〔2020〕4号),相关钢铁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
2023年完成超低排改造,评估监测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马钢 |
|
2 |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 |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
长期坚持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 |
火电行业提标改造项目 |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与评估检测 |
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在规划期内按照超低排放标准稳定运行,加强过程管控,进一步提升源头治理。相关火电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
2023年完成超低排改造,评估监测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当涂县、慈湖高新区、雨山区 |
|
4 |
工业炉窑提标改造项目 |
“散乱污”综合治理 |
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压实基层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5 |
清洁能源改造 |
鼓励有条件的燃煤、燃焦炭、燃重油企业进行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替换。 |
长期坚持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6 |
工业炉窑提标改造项目 |
工业锅炉整治 |
1、完善锅炉管理台账; 2、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 3、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4、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5、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
2023年底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他工作到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7 |
铸造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烧结、球团、高炉:执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冲天炉: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3、电炉:袋式除尘; 4、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8 |
岩棉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冲天炉、熔化炉:覆膜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CR脱硝; 2、固化炉:VOCs治理措施; 3、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博望区政府、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
|
9 |
石灰窑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覆膜袋式除尘、SO2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2、执行国标特别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颗粒物20 mg/m3、SO2100 mg/m3、NOx200 mg/m3; 3、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0 |
砖瓦窑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以煤、煤矸石为燃料的: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袋式除尘; 2、执行国标特别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颗粒物20mg/m3、SO2100mg/m3、NOx100mg/m3; 3、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1 |
耐火材料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超高温竖炉、回转窑:覆膜袋式除尘,SCR、SNCR脱硝; 2、高温隧道窑:除尘,SCR、SNCR脱硝; 3、其他炉窑:除尘;4、以煤、煤气、重油为燃料和使用含硫粘结剂: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2 |
工业炉窑提标改造项目 |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氧化铝、电解铝:熟料烧成窑、焙烧炉配备高效静电、电袋复合除尘,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对煤气进行前脱硫,焙烧炉配备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熟料烧成窑配备脱硝设施; 2、镁、钛:煅烧炉、回转炉配备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CR、SNCR脱硝; 3、铜、铅、锌、锡、镍:熔炼炉配备覆膜袋式除尘,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环境烟气全部收集,制酸尾气、环境烟气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脱硫设施,环境烟气配备SCR、SNCR脱硝; 4、再生铜、铝、铅、锌:覆膜袋式除尘、SO2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5、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覆膜袋式除尘,SO2大于200 mg/m3的配备脱硫设施; 6、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13 |
氧化锌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煅烧窑、焙烧窑:袋式、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NOx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硝设施; 2、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4 |
钛白粉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碱喷淋。 2、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3、恶臭控制:厂界不得有明显异味。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
|
15 |
炭黑行业工业炉窑整治 |
1、袋式除尘,SO2大于200 mg/m3的配备脱硫设施,NOx大于200 mg/m3的配备脱硝设施; 2、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地面、管道、设备无积尘; 3、恶臭控制:厂界不得有明显异味。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慈湖高新区管委会 |
|
|
16 |
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
收严污染企业准入标准,完成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7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
“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及综合整治 |
挥发性排放量大于10吨的企业必须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鼓励10-1吨的企业逐步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 |
2024年6月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18 |
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源头替代 |
大力推进水性、辐射固化、粉末涂料替代油性涂料。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19 |
加强过程和末端治理管控 |
印刷、注塑、涂装等企业加强密闭和废气收集效率,收集效率应大于70%。向密封点小于2000个但大于500个的化工、医药、农药企业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鼓励使用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装置,末端治理效率不应低于80%。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0 |
移动源污染控制项目 |
柴油货车污染控制 |
1、制定货车绕行方案,加快绕行道路建设; 2、要求进出市区的大宗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3、要求进出重污染天气绩效评估B级及以上企业的大宗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
2024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21 |
提升铁路货运量 |
落实本省运输结构调整方案的铁路货运量提升要求,利用马钢南矿至马钢生产基地既有铁路,实现中短距离公路货运向铁路转移,进一步提升铁水联运比例。 |
2025年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2 |
发展新能源车 |
1、公交车到期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 2、出租车更换新车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 3、公务用车新能源化。 |
长期坚持 |
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3 |
船舶污染控制 |
1、积极推进港作机械“油改电”工作进程,全面使用岸电技术; 2、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
2025年底 |
市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4 |
移动源污染控制项目 |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
1、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登记及编码工作; 2、划定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区,禁止国三以下施工机械在该区域使用; 3、要求重污染天气绩效评估B级及以上企业使用电动或替换为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要求市政施工工地使用电动或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2024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25 |
老旧车辆淘汰 |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 |
2025年底 |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6 |
车辆燃油品质改善 |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
长期坚持 |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7 |
尾气冒黑烟车辆的整治 |
1、加强路检、电子抓拍及遥感建设; 2、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
长期坚持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28 |
面源污染控制项目 |
矿山扬尘治理 |
1、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2、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3、加强矿山企业厂内道路洒水、清扫力度; 4、加强矿粉倾倒、破碎、转运过程的密闭性,鼓励使用清洁运输方式,加强卸料口、转运站的集尘力度。 |
长期坚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29 |
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
1、全面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2、引导各施工单位在早5:00-8:00非道及运输车辆错峰作业,外脚手架100%安装密目式安全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100%达标 3、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
长期坚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0 |
面源污染控制项目 |
道路扬尘治理 |
1、提高道路冲洗、清扫频率,特别是205国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扫;对城市进出口主干道和扬尘污染问题较重的路段,应加大洒水、洗扫、喷雾等作业频次 2、加强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石灰窑、陶瓷行业、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等重点产尘企业厂内道路洒水、清扫力度,扫路车禁止不加水干扫; 3、严厉打击无资质、标识不全、故意遮挡或污损车牌等渣土车违法行为。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使用新型绿色环保渣土运输车,做到封闭式运输。 |
长期坚持 |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31 |
堆场扬尘治理 |
1、煤炭、焦炭等燃料、水泥、石灰等粉状物料产品采用筒仓,或封闭式棚、库,出入口设置自动门; 2、块状或湿粘性物料的堆场四周可采用防风抑尘网,料堆覆盖防尘网或添加抑尘剂; 3、料场出入口设置高压冲洗装置,确保车辆进出不会产生扬尘。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2 |
露天烧烤油烟治理 |
1、禁止露天烧烤; 2、加大油烟净化器运行、安装情况的检测力度,要求烟尘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停业整改。 |
长期坚持 |
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3 |
露天焚烧烟尘治理 |
1、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目标利用率达到95%; 2、加强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禁烧巡查责任到人; 3、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加强禁烧意识的宣传教育。 |
长期坚持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4 |
裸土扬尘治理 |
1、加强绿化工作,减少城区裸土面积,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绿化; 2、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 3、休耕期的裸地农田可覆盖防尘网。 |
长期坚持 |
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5 |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
加强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仪器设备配置与市、县(区)、镇(街、园区)环境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36 |
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 |
加强市及县(区)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测业务用房、监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数据质控中心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7 |
扬尘在线监控建设 |
开展市重点施工工地、矿山以及堆场的视频监控或颗粒物微型监测设施试点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8 |
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备在线监控及联网 |
开展重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备在线监控装置联网试点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39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渣土车智慧管理平台”监控 |
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为对象,开展“渣土车智慧管理平台”监控及大数据平台搭建试点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城市管理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0 |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程 |
1、重点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业园区建立网格化监测站点,安装微型监测站(VOCs、SO2、NO2、PM2.5、PM10、O3)。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1 |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
环境应急硬件、环境应急网络、应急监测系统、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2 |
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和评估、建立GIS地图体系和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3 |
环境预警应急系统建设 |
依托市环境预警应急指挥平台,加快推进市区及各镇区环境预警应急综合应用系统的统一开发部署,完善大气环境预警监测预警和信息分析与共享平台。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4 |
科技支撑重点项目 |
马鞍山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来源清单控制研究 |
开展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调查,每年更新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并建立监管系统。调查研究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现行的治理设施的效果,提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目标及措施并对其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45 |
马鞍山市PM2.5源解析及污染特征研究 |
开展我市PM2.5来源解析、污染特征及污染控制对策研究。 |
2024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6 |
马鞍山市臭氧源解析及污染特征研究 |
开展我市O3来源解析、污染特征及污染控制对策研究。 |
2024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7 |
马鞍山市固定源氮氧化物排放现状及深度治理对策研究 |
开展我市固定源氮氧化物污染源调查,调查研究各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排放特征,现行的治理设施的效果,研究我市固定源氮氧化物减排措施。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8 |
涉气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估标准制定 |
结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我市所有涉气行业制定环保绩效评估标准,支撑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49 |
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与应用完善 |
进一步优化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模型系统,提高模型运算效率和预报准确度。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
|
|
50 |
大气自动监测站点布设规划及选址研究 |
评估我市现行各类型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的布设,规划镇(街、园区)监测站点的布设,支撑我市监测站点网格化。 |
长期坚持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