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11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降低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压力。该《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是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根据《通知》,我市“商转公”业务将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申请人无须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住房抵押担保采用顺位抵押登记方式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除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原商贷银行系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业务;(二)申请人原商贷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妥不动产登记;(三)申请人该套住房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且无影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四)申请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结清原商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申请人需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由原商贷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提前还款证明》。申请人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提出“商转公”业务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将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相关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材料。
《通知》明确,“商转公”业务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余额减去2个月的月还款额后的剩余金额 (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据悉,我市“商转公”业务将按原商贷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自2023年12月1日起,首批可办理2017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商贷“商转公”业务。
记者 邓婷婷 见习记者 黄筱敏 通讯员 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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