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马鞍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马鞍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县(区)政府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每年度资金限额为:市本级1000万元;各县、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下同)按照本辖区内上年度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适当安排,但不得少于200万元。应急周转金遵循“谁申请使用,谁负责追偿”的原则,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吃、住、行造成严重困难的,可由应急周转金垫付,以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
1、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亡,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短期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生活的;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全部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期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涉及建设领域项目已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其它应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三、应急周转金的垫付
1、垫付标准
对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条件的,垫付金额一般不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30%。情况特殊的,经同级政府批准,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可由应急周转金一次性垫付。
2、垫付流程
需动用应急周转金时,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于已立案依法查处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发放;对于未立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发放。
四、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
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开展依法追偿工作。
1、欠薪企业短期内有偿还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欠薪企业追偿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偿还资金由欠薪企业交至指定账户,期限为应急周转金发放之日起30日内。
2、欠薪企业短期内难以偿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欠薪企业在15日内制定还款计划,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并于承诺还款到期日前,督促欠薪企业将偿还资金交至指定账户。
3、欠薪企业到期仍未偿还的,若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情,向法院提起冻结欠薪企业资产申请诉讼,待法院判决后,确定扣款方式;若尚未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的,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冻结欠薪企业资产申请诉讼,待法院判决后,确定扣款方式。
4、企业因破产进入司法程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纳入第一顺序优先追偿。
5、欠薪企业主体已不存在,造成垫付资金确实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追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核销。
五、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