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通知

2017/07/02 1.6w 阅读 546 点赞

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园区人社工作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部门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合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避免和减少群体、突发性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治思维,提升责任意识。各级人社部门要对照行政争议案件反映的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要切实提升责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要认真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心,以积极的姿态履行自身的职责。

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要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体系和执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高发的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处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等引起的行政争议,切实做到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正确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强化法制机构职能。县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充分运用行政监督,行政调解方式,以法制意见书、建议书、撤销、确认违法、确认瑕疵案件通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群众公议、行政争议案件分析等形式,切实纠正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要加强与两级人民法院、两级政府复议机关的横向沟通,就一些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指导一线工作实际,积极防控执法风险。

四、明确行政争议工作职责。各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各科室、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按期提交案卷材料、参加复议调查和诉讼活动。各县区人社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出庭应诉和旁听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统计工作。

五、明确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规范的执法程序。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取证应当尽可能穷尽调查手段去核实情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及所附的格式文本作出各类通知、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认真研究民事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明确如何向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六、加强行政争议案件的研究分析。建立健全行政争议案例分析会制度,特别是工伤认定疑难案件,要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进行讨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要建立行政争议部门预防协作机制。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疑难案件,与市区两级法院、市县区法制、司法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分析研究,充分沟通协调,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工伤认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同时,利用市行政争议调解平台发挥其调处、和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减少和预防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七、严格行政争议工作时限要求。各科室、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争议处理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在5日内将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报市局法规科,确保在行政争议案件规定的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材料。

八、提高行政争议答复(辩)水平。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应当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答复(辩),做到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对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诉状中提出的合理疑问应当有针对性的予以回应或解释。

九、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应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法律事务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特别要做好行政争议法律事务处理,同时为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提供法律意见。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如委托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外,在充分发挥各机关法律顾问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各级人社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充分做好参与和把关工作。

十、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各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各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可参照市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十一、切实履行行政争议裁判决定。对行政争议处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最终裁判决定的,各科室、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争议处理机关和同级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行政争议裁判决定的履行情况。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实效。

十二、严格考核,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对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确认事项,纳入市人社局对各县区人社局的工作目标考核,因委托执法人员自身原因,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败诉的,将按照市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