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稳定和谐的用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劳动用工备案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业务用户开设申请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网上办理用工备案用户手续。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备案。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一)与参保登记联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等手续时,对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及时办理用工备案。
(二)与享受扶持政策联动。自2019年起,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时,审核企业裁员率主要依据用工备案数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不再需要提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改为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信息核定解除合同原因。因用人单位不依规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备案手续,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三)与劳动监察联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将用人单位新增(减)人员是否办理用工备案作为当年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协调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就业、信息、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部信息机构、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要定期交换参保、用工备案等信息,通过用工登记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参保登记、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劳动用工监察。局信息中心要定期将当年新参保人员信息提供给局调解仲裁室,由局调解仲裁室、县区(开发园区)调解仲裁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并将用人单位新参保但未在系统中备案的人员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县区(开发园区)劳动监察机构督促处理。
(三)强化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机构和经办人员,严格执行用工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部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推动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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