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省社会保险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研究,对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调整标准。完全护理依赖的每月3217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2574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1930元。
三、调整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四、资金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渠道支付;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9日
搜索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