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289/202011-00018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秘〔2020〕2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养老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54107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马人社秘〔2020〕218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退捕转产渔民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9〕42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经我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退捕转产渔民,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二、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省通知规定,对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年限为15年。2019年已按照我市政策标准代缴或领取补贴的渔民,按省通知标准给予一次性补齐。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及以上)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可申请领取参保缴费补贴。
四、退捕渔民未满60周岁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时,实际享受的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剩余年限按其标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
五、对退捕渔民身份认定地与户籍地分离、且身份认定地与户籍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户籍地县区负责做好退捕渔民参保、身份维护和补贴代缴或发放等工作,身份认定地县区按年将参保补贴资金结算给户籍地县区。
六、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统筹自有财力、中央和省级禁捕退捕过渡期补助、一次性补助结余部分等资金解决。
七、各县区、开发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现应保尽保。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园区退捕渔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全部参保、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全部落实参保补贴资金、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全部享受待遇,确保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任务圆满完成。
八、今后,国家、省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