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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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0/08 1.9k 阅读 424 点赞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全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新一轮集中治超取得的成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马鞍山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9日

马鞍山市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自2017年9月27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变重处罚、轻管理,重管束、轻服务的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排查治超执法工作,从严整治并坚决查处公路治超各类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加快健全预防与纠正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影响和制约规范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促进公路治超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的要求,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的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罚款处罚。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罚款。

4.罚款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罚款,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4个月,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做好筹划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治超执法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立即进行查处并进行整治。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组织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采用市级督导、县(区)际互检、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围绕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推动出台专门制度文件或者标准,加快构建长效机制。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一线治超执法人员轮流参训,深入领会掌握政策,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切实增强交通为民,服务群众意识,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作为转变作风、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以良好的形象、规范的行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从严从重追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集中查处并通报一批违规执法的典型案件及违法责任人。对发现并核实的违规执法行为,要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强化结果应用。市级督导检查结束后,将向各县(区)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部、省级督导我市相关情况,抄送县(区)人民政府。对整治不力、执行不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将约谈相关县(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执法监督。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托12328和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统一受理治超执法投诉举报,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制定的行动计划、自查整治报告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报送形式为电子稿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好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成立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夏家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明刚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卢俊、市公路局局长陈卫东、市运管局局长张兵任副组长,成员为市交通运输局治超办主任王丽君、市公路局副局长高兴华、市运管局副局长易加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施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设在局治超办,王丽君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刘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通过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装备配备及维护更新等工作经费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消除各类违规执法的利益诱因。积极推进科技治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展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陈凌峰,2484330,4380254@qq.com

市公安局:刘寅,2425031,526011967@qq.com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