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在市公安局《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严格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请示》(马公〔2017〕72号)上的批示精神,结合前期市公安部门对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摸排调研情况,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目前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为此,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全国各地及省内池州市做法
根据前期调查了解,全国目前有七个城市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了管理。其中:杭州、郑州和我省池州市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严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被直接叫停;广州市政府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明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因此广州目前是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上海市《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南京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均表示暂不发展(主要原因也是因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严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北京市则明确告知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车辆技术参数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交管部门登记上牌后,才可上路行驶。
二、存在的问题
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采取的是无桩停放模式,在随骑随走、停放方便的同时,带来的是热点地区乱停乱放,车辆占压盲道、倾倒堆叠现象屡见不鲜,公交站车辆堵塞站台,挤占道路资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
三、初步建议
交通部等10部委《指导意见》和省交通厅等11厅局《通知》中已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我局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并无相关管理权限,主要是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均无上位法支撑),对违规或不规范经营行为缺少处罚手段,无法有效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我局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从现有公共自行车管理、市容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角度,对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进行限制和清理。同时,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附件:《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严格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请示》(马公〔2017〕72号)
(联系人:王丽君 联系电话:2484330 )
2018年1月17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