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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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5 1.8w 阅读 129 点赞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5日      

马鞍山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分配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指巡游出租车,下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4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安徽省转移支付我市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奖补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构成

第三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政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数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

第四条 费改税补贴资金中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部分,自2023年度起,对农村客运车辆实施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座位1500/年。补贴年度新增和退出以及中断经营的,按实际运营月数折算,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实际经营的天数折算。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剩余资金,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农村道路客运市、县统筹资金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由市、县按照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规定,用于服务农村地区(起、讫点有一端在乡镇或建制村)的公共汽车运营补助。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的分配,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实行市、县分级统筹使用,其中:

(一)市、县统筹使用的资金,按照2014年度各地农村客运座位数,按比例分配至各设区的市。各设区的市按37的比例分配,即市本级30%,县级(含县、区)70%,无法直接拨付到区的资金,并入市本级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

(二)市、县统筹资金除《实施方案》的使用范围外,还可对在用“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或更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

第六条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由省级统筹分配使用,具体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明确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4854号)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