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撒销原批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予以注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所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内,对公示车辆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484330,2376607。如无异议,自2025年2月17日起,以下车辆(见附件)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拟注销车辆明细表2.10.xlsx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