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和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的规定,以下车辆已转出我市市籍,且2024年度未在我市进行年度检验,现拟注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所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2日内,对公示车辆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376607,2484330。如无异议,自2025年3月3日起,以下车辆(见附件)所属单位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
2025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