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由:刘XX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案情:2025年06月05日12时05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XX、陈X,执法证号:1210001XXXX、1210001XXXX,在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路(中国农业银行博望营业所)附近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刘XX驾驶车牌号蓝皖EER5XX轻型厢式货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刘XX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依法检查车辆,经查,该车辆后厢内加装了油罐和加油设备,油罐中有柴油共计约1000升。经核实,该批货物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617.3—2018)中所列危险货物。当事人刘XX无法提供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其他相关证明。
处罚结果: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刘XX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