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所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业户及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自动作废。
一、截至2025年8月28日,经核查,存在23户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未申请办理延续经营许可(详见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23户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二、截至2025年8月28日,经核查,存在67辆普通营运货车超过180天及以上未审验(详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67辆普通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日内,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484330,2376607。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拟注销已超过有效期且未申请办理延续经营许可业户.xlsx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