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XX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案由:安徽省XX运输有限公司2025年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情:2025年9月3日09时30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域水路执法大队当涂中队执法人员鲍XX(1210001XXXX)、魏XX(1210001XXXX)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对安徽省XX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权力,依法开展检查。经查,安徽省XX运输有限公司2025年以来,在实施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时,未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现场无法提供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顾XX承认情况属实。
处罚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2025年《安徽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情节一般且危害后果不大,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