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以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及其所属营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自动作废。
一、截至2025年11月3日,经核查,存在16户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营运车辆超180天未审验或超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16户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内,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联系市交运局,联系人:杨俊、丁传宝,联系电话:0555-2484330,2376607。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拟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明细表(1).xlsx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