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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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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73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慧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
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慧食品经营部 |
92340540MAK2UPKH3L |
赵慧卿 |
经查,当事人为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柴米粮油、保健食品(预包装)等产品。当事人在销售“五和医养堂牌参灵芝胶囊”时,采取柜台展示和讲座的方式进行销售。8月12日检查当日,当事人正在开展营销讲座活动(现场播放视频),无主持人讲课;房间内有本店工作人员1人,约18位老年人正在听课。电视下方摆放有除“五和医养堂牌参灵芝胶囊”瓶装和散装试吃产品外,还有一些大米、鸡蛋等普通食品。现场播放视频主要包含CCTV10走近科学栏目和五和医养堂牌参灵芝胶囊介绍,主要如下:1.“五和医养堂牌参灵芝胶囊含有的皂苷可以抑制癌细胞生长,同时该产品可以养肝、护肝、解肝毒,修复药物带来的肝损伤……”2.“该参灵芝胶囊可以补肾气,养元气,没有任何副作用,必须按疗程服用,病情轻的亚健康吃上一年,慢性病吃一年半,重症要吃两年……有心脏病、冠心病、糖尿病、动脉硬化等属于中重度病状,需要吃一年半,最严重的病症需要吃两年,比如严重脑梗、脑溢血、中风,偏瘫,还有癌症放化疗之后的人 ……”当事人现场展示的五和医养堂牌参灵芝胶囊生产单位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200600,有效期至2031年6月25日;保健功能:辅助改善记忆;适宜人群:需要改善记忆者。 |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 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慧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6/10/20 9.4k 阅读 31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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